(2017)内06民终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白文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白文亮,贺秀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终1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瑞莹小区20号楼1单元8层。法定代表人:杨宾,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瑞林,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林召西街北。负责人:张巧英,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内蒙古义盟(准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英,内蒙古义盟(准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文亮,男,汉族,1962年2月20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秀莲,女,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个体,现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白文亮妻子。上诉人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白文亮、贺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1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同意按照一审判决履行相关义务。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369元,减半收取5684.5元,由上诉人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艾 飞审判员 张剑光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晓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