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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1289王大响与朱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响,朱曙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289号原告:王大响,男,198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徐州市贾汪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曙江,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江南新城西区。原告王大响与被告朱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大响于2017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25元,由原告王大响负担。审 判 长  仇慎齐人民陪审员  刘 蕾人民陪审员  陈 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小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