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异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陶海云与灌云县小伊中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灌云县小伊中学,陶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异35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灌云县小伊中学,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小伊乡伊董路南首。法定代表人:葛兆迟。申请执行人:陶海云,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陶海云与灌云县小伊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灌云县小伊中学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其食堂专用银行账号的查封、冻结。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灌云县小伊中学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批准其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议人灌云县小伊中学撤回异议申请。审审 判 长 杜秀丽人民陪审员 蔡伟辉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庭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