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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慧兰、邓立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慧兰,邓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慧兰,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个体,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邓立华,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江西省崇仁县,本院在执行杨慧兰与邓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邓立华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邓立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赣F×××××奇瑞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开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梦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