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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7

案件名称

曹江安、吴孟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江安,吴孟华,方德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7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曹江安,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吴孟华,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方德寿,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作出的(2016)皖0827民初1936号民事书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孟华、方德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孟华、方德寿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35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叶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