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曾智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曾智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61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负责人:叶健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伟,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文,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智然,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广州公司)与被告曾智然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广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智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人保广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曾智然向原告人保广州公司支付28289.29元及利息332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原告人保广州公司实际支出款项之日(2015年5月25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至被告曾智然实际向原告人保广州公司支付之日);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曾智然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曾智然为获得银行贷款于2014年12月24日向原告人保广州公司购买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并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该保单签订后,原告人保广州公司积极履行了保险义务,由于被告曾智��不能及时归还银行借款,按照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25日替被告曾智然偿还银行借款28289.29元。被告曾智然违约逾期归还借款,导致原告人保广州公司损失。被告曾智然无答辩,无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贷款人)与曾智然(借款人)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0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40%执行,首期执行贷款年利率为7.84%;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签约后,光大银行向曾智然发放了30000元贷款。2014年12月24日,曾智然在人保广州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曾智然,被保险人为中国光大银行���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贷款合同编号为38711416000048;保险期间为自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绝对免赔率为0%。保险条款载明: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80天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曾智然在履行上述贷款合同过程中出现逾期,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于2015年5月11日向人保广州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人保广州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支付保险理赔款28289.29元。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涉案《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合法有效。曾智然未能依照《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构成违约。人保广州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支付保险赔款28289.29元,为曾智然代偿了相关贷款本息后依法取得追偿的权利。故人保广州公司起诉请求曾智然偿还代偿款本金并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曾智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智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28289.29元及该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5月2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5元,由被告曾智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学辉人民陪审员 易美红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颜咏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