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清诉被告周某玲、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清,周某玲,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597号原告周某清,男。被告周某玲,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受理原告周某清诉被告周某玲、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案原告为周某清,而本案证据即借条中的出借人则为“周河清”,且原告周某清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时间内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周某清与周河清系同属一人,原告周某清不能证实其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不符合立案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清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明江人民陪审员 柏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明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