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民初6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明贵与唐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贵,唐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6850号原告:杨明贵,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婷婷,重庆市大足区智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毅,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杨明贵诉被告唐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杨明贵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明贵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杨明贵负担。审判员  刘朝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