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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1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桂林南路201-1号。法定代表人:杨闻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洁,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山,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释明后,明确表示其不再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策审 判 员  胡志刚审 判 员  乐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周 希书 记 员  刘必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