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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改英与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改英,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382号申请执行人:陈改英,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28号。被执行人: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柿铺乡。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改英与襄阳龙泰砂浆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向东执行员 袁 本 华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