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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唐荣刚与高向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荣刚,高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唐荣刚,男,汉族,1953年5月16日出生,退休医师,住溆浦县。被执行人:高向阳,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荣刚与被执行人高向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向阳与高建华、高玉华共有的位于溆浦县卢峰镇解放街产权证号为00014575房屋产权。但被执行人系肝癌晚期患者,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凌鹏审判员  邓以德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