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江西鄱阳湖豫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城县龙湖镇人民政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鄱阳湖豫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城县龙湖镇人民政府,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洪门水电厂,江西省抚州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初58号原告:江西鄱阳湖豫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瑶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657054D。法定代表人:李予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武,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健,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城县龙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龙湖镇。法定代表人:李洪斌,系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智明,南城县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洪门水电厂,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洪门水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162642153F。法定代表人:曾小宁,系该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建,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德清,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西省抚州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滨湖路1023号。负责人:徐国义,系抚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委托代理人:刘勤耕,系该指挥部工作人员。原告江西鄱阳湖豫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城县龙湖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洪门水电厂、第三人江西省抚州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江西鄱阳湖豫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洪门水电厂、第三人江西省抚州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鄱阳湖豫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洪门水电厂、第三人江西省抚州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鄱阳湖豫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洪门水电厂、第三人江西省抚州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起诉。审 判 长 葛 明审 判 员 揭 颖审 判 员 黄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余 磊书 记 员 鄢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