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3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范远、叶朝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范远,叶朝园,赵亚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刑初46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范远(曾用名张卫华),男,1980年4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湖北省监利县。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梅,天津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可心,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叶朝园(曾用名叶朝元),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被告人赵亚亚,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成安县,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河北省邯郸市。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辩护人武云鹏,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范远、叶朝园、赵亚亚犯盗窃罪,被告人叶朝园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范远、叶朝园、赵亚亚及辩护人李梅、梁可心、武云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范远、叶朝园、赵亚亚经预谋并提前踩点,趁夜深人静,周围无人之机,驾车多次窃取天津爱尚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岩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山某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萤火烛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摆放在本市河西区、南开区、红桥区、北辰区、东丽区、西青区等居民小区内及公路旁的捐衣箱,后转运至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赵家小村村外库房,由被告人张范远、叶朝园改装后,投放至山西省大同市五星花园、景海花园等居民小区内,共计价值95776余元,后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被害人单位代表董某、阎某、王某某等人陈述,证人吴某、彭某、王某、郑某等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被盗捐衣箱购买发票、被告人指认盗窃捐衣箱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叶朝园敲诈他人钱款的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张范远、叶朝园、赵亚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朝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张范远、叶朝园、赵亚亚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叶朝园、赵亚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张范远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表异议,并表示认罪,但辩称查获时爱尚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捐衣箱与萤火烛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捐衣箱为同一型号,总数只有52个,指控为共72个不妥。被告人张范远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范远犯有盗窃罪的定性不表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张范远盗窃箱子的数量及价格存有异议,公诉机关指控数量与公安机关查扣数量不符,被告人张范远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范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赵亚亚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亚亚犯有盗窃罪的定性不表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赵亚亚在盗窃中只负责开车,未参与销赃及分赃,应认定从犯,且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亚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范远、叶朝园、赵亚亚经预谋并提前踩点,趁夜深人静,周围无人之机,多次驾车窃取天津爱尚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岩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山某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萤火烛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摆放在本市河西区、南开区、红桥区、北辰区、东丽区、西青区等居民小区内及公路旁的捐衣箱,后转运至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赵家小村村外库房,由被告人张范远、叶朝园改装后,投放至山西省大同市五星花园、景海花园等居民小区内。具体分述如下:(一)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范远伙同被告人叶朝园、赵亚亚至本市河西区黄埔北路长安里小区、8号捐助工作站门前、津河北道元兴新里、越秀北路连荣里小区、德恩里小区、安德公寓、东江道风致里、景致里、雅致里、桂江里、华江里、九江里、四季馨园、粤江里、珠江里、漓江里、龙江里、松江里、川江里、元山里、秀峰里、珠峰里、贵山里、玉峰花园、宽福里、东江南里、泰山里、先登里、东丽区福山里、福山北里、泰安里、水东里等地,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天津市爱尚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捐衣物箱(绿色,规格为1.2mx0.7mx1.6m)共62个。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每个捐衣物箱价值为人民币960元。(二)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范远伙同被告人叶朝园、赵亚亚至本市红桥区礼貌楼、文貌大街、葆节楼、红勤楼、植物园、翠溪园、佳庆里、佳园里、恒春里、北辰区佳宁里、燕某艺术佳园、引河南里等地,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天津市岩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捐衣物箱(绿色,规格为1.mx0.88mx1.72m)共24个。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每个捐衣物箱价值为人民币784元。(三)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范远伙同被告人叶朝园、赵亚亚至本市南开区雅安西里、南江东里、盈江里、盈江西里、保盈里、云阳北里、红桥区前园村、云兴家园等地,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天津市山某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捐衣物箱(绿色,规格为1mx0.8mx1.71m)共9个。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每个捐衣物箱价值为人民币784元。(四)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范远伙同被告人叶朝园、赵亚亚至本市西青区中北镇居民小区,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天津市萤火烛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捐衣物箱(绿色,规格为1mx0.8mx1.71m)共1个。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每个捐衣物箱价值为人民币784元。(五)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范远伙同被告人叶朝园、赵亚亚至本市东丽区无瑕街居民小区、南开区万兴街等地,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天津市萤火烛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捐衣物箱(绿色,规格为1.2mx0.7mx1.6m)共10个。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每个捐衣物箱价值为人民币960元。另查明,2017年1月2日,被告人叶朝园以告知被盗捐衣物箱下落为条件,打电话给被盗单位董某,向其提出索要人民币后可返还捐衣物箱。2017年1月5日,董某交付被告人叶朝园人民币2万元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017年1月6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叶朝园的协助下将被告人张范远、赵亚亚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单位代表董某、王某某、阎某、王某某等人陈述,证人吴某、彭某、王某、郑某等人证言,证明被告人被告人张范远伙同被告人叶朝园、赵亚亚结伙多次盗窃捐衣物箱,后被抓获的事实经过。2、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物品的价格。3、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明被盗物品的情况。4、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被盗捐衣箱购买发票、被告人指认盗窃捐衣箱清单等书证。经被告人及被害人辨认,证明被告人盗窃物品的价格及数量。5、被害人单位董某陈述、被告人叶朝园敲诈他人钱款的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叶朝园敲诈勒索的事实。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抓获被告人情况。以上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调取,并经当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范远、叶朝园、赵亚亚目无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价值人民币957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朝园敲诈勒索他人钱款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范远、叶朝园、赵亚亚犯盗窃罪,被告人叶朝园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共同预谋盗窃,各自分工,不宜区分主次;被告人张范远、叶朝园、赵亚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朝园在敲诈勒索他人钱款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逞,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朝园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朝园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关于盗窃数量,除查处扣押的实物外,结合被害人及被告人对赃物地点辨认,公诉机关从低认定三被告人的盗窃数量正确;关于价值认定,由于被告人已对捐衣物箱外表的原有标识涂改、喷漆,二被害单位经辨认,认定了同一规格和型号,该价格鉴定与被害单位提供的票据也基本是一致,故公诉机关指控价值正确。被告人张范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范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较为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盗窃箱子的数量及价格存有异议的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亚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较为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赵亚亚应认定从犯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司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范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二、被告人叶朝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三、被告人赵亚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四、责令被告人张范远、叶朝园、赵亚亚退赔赃款人民币9600元,及公安机关扣押的52个捐衣物箱,发还被害单位天津爱尚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安机关扣押的24个捐衣物箱,发还被害单位天津市岩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安机关扣押的9个捐衣物箱,发还被害单位天津市山清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责令被告人张范远、叶朝园、赵亚亚退赔赃款人民币10394元,发还被害单位天津市萤火烛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忠志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闫 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雅速录员  王 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