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6执4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韩练萍与郝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练萍,郝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6执472号之三申请人韩练萍。被执行人郝晋平。关于韩练萍申请执行郝晋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谷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6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郝晋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晋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晋平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福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