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建伟与梁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伟,梁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2376号原告:杨建伟,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梁开明,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杨建伟与被告梁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杨建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建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建伟撤诉。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