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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建伟与梁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伟,梁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2376号原告:杨建伟,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梁开明,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杨建伟与被告梁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杨建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建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建伟撤诉。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