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成与沈爱香、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沈爱香,刘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343号申请人李成,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沈爱香,女,196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刘丽华,男,195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李成与沈爱香、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浅水湾别墅的房产被拍卖,本案参与分配领取部分案款,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洪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