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xx、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于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282号申请执行人:赵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被执行人: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邱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0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东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