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8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成都智鑫鞋业有限公司、成都祥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浩夏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美万汇鞋材有限公司、邱敦甫、李冬梅、邱敦辉、尹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成都智鑫鞋业有限公司,成都祥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浩夏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美万汇鞋材有限公司,邱敦甫,李冬梅,邱敦辉,尹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8584号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166号。法定代表人:陈小燕,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敏,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恩才,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智鑫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1号2层。法定代表人:李冬梅。被告:成都祥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51号中大君悦广场1栋1单元21层2101号。法定代表人:李青松。被告:成都市浩夏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冬梅。被告:成都市美万汇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楚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邱本文。被告:邱敦甫,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李冬梅,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邱敦辉,男,1983年9月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尹燕,女,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成都智鑫鞋业有限公司、成都祥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浩夏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美万汇鞋材有限公司、邱敦甫、李冬梅、邱敦辉、尹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要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云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