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林市昌盛立达塑业有限公司诉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刘士春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昌盛立达塑业有限公司,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士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04行初71号原告吉林市昌盛立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红卫村小学。法定代表人程秀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吉,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该单位法律顾问,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王宗英,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玉新,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人刘士春,男1984年7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市昌盛立达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刘士春参加的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昌盛立达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吉林市昌盛立达塑业有限公司与刘士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昌盛立达塑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昌盛立达塑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昌盛立达塑业有限公司(已交纳)。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惠宪民审判员 周吉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