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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桂仁清与谢一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仁清,谢一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762号申请执行人:桂仁清,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詹建明,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谢一民,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执行桂仁清与谢一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桂仁清撤销本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76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长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