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桂仁清与谢一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仁清,谢一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762号申请执行人:桂仁清,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詹建明,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谢一民,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执行桂仁清与谢一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桂仁清撤销本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76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长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