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义高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楚娟,杨义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刑初1131号自诉人吕楚娟,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广东省汕尾市。诉讼代理人吴柳芳,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义高,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自诉人吕楚娟以被告人杨义高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吕楚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义高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吕楚娟撤回自诉确属自愿,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吕楚娟撤诉。审 判 长 谢传江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人民陪审员 肖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