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顺平与王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平,王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3141号原告:王顺平,男,生于1991年9月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王玲,女,生于1984年3月2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平与被告王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由于原告王顺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启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柏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