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6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民强街92号。代表人:刘波,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灵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XX,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吴开付,住白山市。被执行人王清宝,住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与被执行人XX、吴开付、王清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二初字第24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志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