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10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河南飞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沙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0705号申请人河南飞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51号8层H号。法定代理人刘传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沙龙,男,回族,1987年5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于臻美,女,汉族,1986年6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河南飞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沙龙、于臻美追偿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7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沙龙、于臻美认可欠付原告河南飞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本息及违约金共计49000元。二被告于2016年7月17日之前支付原告款项5000元,2016年8月3日之前支付原告款项8000元,2016年8月21日之前支付原告款项9000元,2016年10月21日之前支付原告款项9000元,2016年11月21日之前支付原告款项9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沙龙、于臻美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飞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沙龙、于臻美银行存款54359.8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永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