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7436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澳能铝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澳能铝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7436号原告: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65546980E,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中盛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合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凤娟、李刚,该公司职员。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澳能铝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96786610,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潭边村兴虹三路23号。法定代表人:龙月英。原告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澳能铝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澳能铝业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澳能公司立即支付设备款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澳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他公司与澳能公司自2015年起发生业务往来,2016年8月16日澳能公司向他公司订购了一台冷水机设备,并订立书面购销合同,总价40000元。后他公司依约履行,按澳能公司要求制作设备,并交付澳能公司安装调试,澳能公司一直正常使用,但澳能公司至今未付货款40000元。澳能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8月16日,华兆公司与澳能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华兆公司向澳能公司提供HTB-75S型箱式冷水机一台,合同价款40000元。2016年9月18日,澳能公司收到产品购销合同项下HTB-75S冷水机。2016年11月14日,华兆公司将HTB-75S冷水机安装调试完毕。后因澳能公司未给付货款,2017年6月7日,华兆公司具状起诉来院。审理中,本院向澳能公司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上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产品送货单、服务工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因澳能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华兆公司与澳能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澳能公司向华兆公司购买价款为40000元的HTB-75S冷水机,华兆公司已履行交付义务并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澳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货款,故本院对澳能公司结欠华兆公司货款4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澳能公司未能证明该货款已履行或不存在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对华兆公司要求澳能公司给付货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澳能公司在收货后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华兆公司要求以货款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澳能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诉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院对华兆公司主张澳能公司给付货款4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佛山市南海区澳能铝业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260元(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澳能铝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 政审 判 员 刘 俊人民陪审员 赵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汉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