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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9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陈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陈美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93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587号。负责人:韩永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欢欢、蔡剑,系原告员工。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154963021),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法定代表人:陈美玲。被告:陈美玲,女,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为与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陈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关于编号NO3301012017001721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欠款本金2800000元、正常利息人民币6157.67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17日起,以人民币2806157.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不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瑞安农行有权以登记在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陈美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欢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陈美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6月21日,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风险化解-收回再贷为由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80万元。2017年7月3日签订了编号为3301012017001721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1、原告同意向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80万元,期限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借款利率5.65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2、对借款人逾期的本金,贷款人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借款期限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3、借款的担保违反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4、合同债权的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6、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等内容。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4年10月23日签订有编号3310062014003766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位于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的厂房(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字第××号),为原告与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500万元,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为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凭证为准。该抵押合同已经房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被告陈美玲与原告在2017年7月3日签订有编号331005201703070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陈美玲自愿为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原告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525万元,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为2017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止,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凭证为准。2017年7月3日,原告瑞安农行依约向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80万元,年利率5.655%,到期日2018年7月2日。期间,因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出现重大代偿风险,原告向其送达关于借款提前到期的通知函,宣布该笔贷款于2017年7月17日提前到期并要求归还本息。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签收后,并未就此提出异议。另,本院受理的(2017)浙0381民初34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瑞安市繁荣金属异型有限公司、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判决被告瑞安市繁荣金属异型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30万元及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借款期间,被告出现其他涉讼案件,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经催告,无任何补救措施,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也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故原告请求借款期限提前到期,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确定于2017年7月17日到期。原告请求的借款本金、期内欠息,被告未提出抗辩意见,其请求予以确认。被告陈美玲依约应对借款在最高债权限额内负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诉争主债务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以与担保人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最高额保证合同》已经赋予原告实现债权的选择权,应当从其约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编号NO3301012017001721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欠款本金2800000元、期内利息6157.67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二、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厂房(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3310062014003766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优先受偿的最高抵押限额以500万元为限;三、被告陈美玲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告陈美玲对其签订的编号33100520177030703《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最高保证限额各以525万元为限;被告陈美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249元,减半收取14624.5元,由被告瑞安市中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陈美玲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9249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夏克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江星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