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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7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贾某一、贾某二、贾某三、韩某 、贾某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贾某一,贾某二,贾某三,韩某,贾某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7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贾某一,男,汉族。被执行人:贾某二,男,,汉族。被执行人:贾某三,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贾某四,女,汉族。曹某与贾某一、贾某二、贾某三、韩某、贾某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3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告贾某一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曹某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其约定利息,被告贾某二、贾某三、韩某、贾某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7160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借款本金、诉讼费及本案执行费共计264556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某一、贾某二、贾某三、韩某、贾某四名下银行存款264556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育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