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秀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秀中,狄正荣,苗本华,苗本增,江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1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江秀中,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沂县中庄镇西孝村村民。被执行人狄正荣,女,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中庄镇西孝村村民。被执行人苗本华,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中庄镇西孝村村民。被执行人苗本增,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中庄镇西孝村村民。被执行人江秀龙,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中庄镇西孝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秀中、狄正荣、苗本华、苗本增、江秀龙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23执1184号案终结执行。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邴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