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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共速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孙振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共速达物流有限公司,孙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917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共速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南部承接产业园转移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吴义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振亮,男,1979年1月4日生,汉族,司机,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共速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振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共速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商初字第007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昊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