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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爱霞与XX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霞,XX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1694号原告:张爱霞,女,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被告:XX礼,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张爱霞与被告XX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爱霞到庭,被告XX礼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爱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借款41000元,承担利息6457元,本息合计47457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4日,被告到原告店里,声称要偿还信用卡,存到卡上就取出来还给原告,原告便分三次凑够41000元交给被告,被告出具条据,同时承诺三天后把钱归还原告,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还款,被告避而不见,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XX礼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二次给被告借款29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二张。2015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给被告借款12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据以定案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二张、欠条一张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爱霞与被告XX礼之间的借贷关系,由被告XX礼向原告出具的条据可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4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利息因原告提交的条据上即未约定承担利息、又未约定还款时间,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XX礼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XX礼偿付原告张爱霞借款4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张爱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86元,由被告XX礼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为光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