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福超与河北冀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超,河北冀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2305号原告:张福超,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告:河北冀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董英民,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男,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张福超与被告河北冀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福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张福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福超负担。审判员 李江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