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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8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民军、吴明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民军,吴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8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民军,住安徽蒙城县。被执行人:吴明军,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张民军与吴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吴明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10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