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4173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森林公园千叶花园紫荆苑一座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56466281W。
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范瑞宏,男,汉族,1994年12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瑞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晓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