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宜兰、何刚交通肇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宜兰,何刚,何雪莲,王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754号申请执行人:曹宜兰,女,生于1952年5月29日,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何刚,男,生于1979年4月30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何雪莲,女,生于1977年12月30日,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王舵,男,生于1983年3月21日,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曹宜兰、何刚、何雪莲与被执行人何舵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刑初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385548.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