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方海服装厂和广州邮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方海服装厂,广州邮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306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方海服装厂。法定代表人:谭甲方。被执行人:广州邮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少鹏。原告广州市增城方海服装厂诉被告广州邮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2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增城方海服装厂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方海服装厂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邮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邮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邮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限期让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30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周旭军审判员 林湛河书记员 廖钺铃书记员 廖钺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