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城建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城建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初89号原告:中城建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贺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会,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法定代表人:蒋润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宪生,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凤歆,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城建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志会、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宪生、姜凤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城建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支付利息2657160元,违约金1778000元(计息违约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现暂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共计2143516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期12个月,利率为年化9.8%,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按日支付至足额支付时止。并约定原告于合同项下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向被告发放借款,但在该条件未成就时为帮助被告解决资金困难。原告分别于2015年12月18日、2016年1月11日向被告出借1500万元、200万元。现因借款已到期,经催收,被告分文未付。请求被告立即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款项系上海悦珠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其向被告发放的。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借款关系。其并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城建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8976元退还中城建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闽审判员 马 辉审判员 何秋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