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冯仪帆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仪帆,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033号原告:冯仪帆,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王飞,基本信息不详。原告冯仪帆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19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1950元,无欠条,但有银行、支付宝转账记录,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按银行正常四倍计算,双方协商违约金。被告拿到原告钱后就消失躲债,至今,被告未偿还分文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仪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6元,退回原告冯仪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项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