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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40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范林中与冯文烈、黄细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林中,冯文烈,黄细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4037号之二原告:范林中,男,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麒,大冶市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文烈,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黄细艳,女,198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黄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林中诉被告冯文烈、黄细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林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林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尊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洋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