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40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范林中与冯文烈、黄细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林中,冯文烈,黄细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4037号之二原告:范林中,男,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麒,大冶市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文烈,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黄细艳,女,198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黄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林中诉被告冯文烈、黄细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林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林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尊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洋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