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国松森与蔡昌树、娄继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松森,蔡昌树,娄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国松森,男,195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宁江区被执行人:蔡昌树,男,195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娄继芳,女,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宁江区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松森与被执行人蔡昌树、娄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蔡昌树、娄继芳于2017年6月6日前偿还国松森借款529539.0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97.5元,保全费2790元由被告蔡昌树、娄继芳负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并部分履行,法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调解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玉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