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杨某,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孝义市新义街办张家庄村,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3241968********。上列当事人因张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孝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杨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14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550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杨某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一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