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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顺明与柳奇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明,张振华,柳奇珠,张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2053号原告刘顺明,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自青,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娟,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华,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柳奇珠,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候俊能,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锋,男,199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刘顺明与被告张振华、柳奇珠、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刘顺明经本院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顺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文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邓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于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