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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君锋、张宏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锋,张宏杰,王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762号申请人李君锋,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宽城县。被执行人张宏杰,女,1973年3月27日生,满族,个体,住平泉县。被执行人王亚丽,女,1973年11月25日生,满族,工人,住平泉县。申请人李君锋与被执行人张宏杰、王亚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申请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凤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