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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5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郭新卫与王辉、泰安八零创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卫,王辉,泰安八零创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5205号原告:郭新卫,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王辉,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肥城市。被告:泰安八零创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北段路东时代明珠商务大厦7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QCL71。法定代表人:李宗海。原告郭新卫与被告王辉、泰安八零创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郭新卫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新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新卫负担。审判员  祝建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