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冯国兵、刘家广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兵,刘家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国兵,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家广(又名刘家飞),男,汉族,农民,1977年0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冯国兵与被执行人刘家广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64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烨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