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65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57年8月9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乡某某村。被执行人荆某某,男,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