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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黄霞与安徽明珠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众翔鼎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霞,安徽明珠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众翔鼎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232号原告:黄霞,女,汉族,1986年12月19日出生,遵义市人,住贵州省播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久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为宗,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明珠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266990。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市棉麻公司对面。法定代表人:娄开宗。被告:遵义众翔鼎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302000416120。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水果市场口振园大厦*栋*号房*楼。法定��表人:唐伦。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注册号:520100000005257。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号。负责人:秦振华,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阵,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霞与被告安徽明珠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众翔鼎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黄霞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霞��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黄霞负担。审 判 长  王 梦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人民陪审员  徐明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博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