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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彭家明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家明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5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家明,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谷城县,因涉嫌失火罪2017年1月17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家明犯失火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兴、代理检察员朱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家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彭家明到本县石花镇彭家岭村1组村民王某1的承包山上为其已故大哥彭某上坟时,因风速较大,将彭家明点燃的火纸吹落到附近的草丛上,把草和树叶点燃,后火借风势迅速蔓延,彭家明即起身扑火,王某1及其儿子王某2等人闻讯后也赶到火灾现场扑火。王某2在山上看到彭家明后即责问彭家明为什么不小心把山烧着了。彭��明扑火一个多小时后因体力不支下山回家,后经彭家岭村村民奋力扑救后才将火扑灭。2016年3月15日,谷城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测:火灾发生时间2016年2月7日(阴历腊月29日),过火森林位于彭家岭村一组,过火总面积73.3亩,其中有林地58.9亩,未成林造林地14.4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证人王某1、王某2、席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石花镇彭家岭村火灾现场调查报告、现场调查图、提取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家明在风速较大的天气给其兄上坟,应当认识到其行为有可能造成林地发生火灾的后果,因本人的过失行为导致火灾的发生,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经本县社区矫正部门考察,彭家明无违法犯罪前科,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及家人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小,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家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德勇人民陪审员  姚少勇人民陪审员  程建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