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孟强、赵廷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强,赵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孟强,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赵廷春,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孟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强与被执行人赵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博民执字第95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家欣审判员 宋治国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