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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晓鹏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晓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刑更2号罪犯陈晓鹏,男,1994年7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无业。2017年1月12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100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罪犯陈晓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威海市文登区司法局于2017年10月1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陈晓鹏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威海市文登区司法局提出,罪犯陈晓鹏在缓刑考验期内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晓鹏违反《社区矫正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鹏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晓鹏于2017年9月9日21时许,在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可口香烧烤店门前,因琐事与于某1发生争执,后对于某1实施殴打。2017年10月10日,罪犯陈晓鹏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威海市文登区司法局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威公文(大水)行罚决字[2017]11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缓刑建议书、(2017)鲁100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于某1、于某2等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晓鹏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7)鲁100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陈晓鹏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陈晓鹏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十七日折抵刑期十七日,刑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海 英人民陪审员 王 宗 文人民陪审员 徐 承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迪(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