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8行审118号

南岸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与万伟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万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8行审11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5号。负责人岳辉,队长。被执行人万伟,男,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撤回申请强制执行编号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平

人民陪审员 蒲昌元

人民陪审员郑玉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    婷    婷 来源:百度搜索“”